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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被告以“行好"拐卖妇女获重刑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1 05:20)     点击:267

  

  河南省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件,被告人马某、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  被告人马某,现年39岁。2009年5月份,马某从邻居家中领回一身份不明的妇女为妻,一两天后马某发现该妇女傻的厉害,遂联系被告人张某,由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清丰县瓦屋头镇大张村,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妇女(未查明身份)卖于孙某,后该妇女从孙某家逃走。现该妇女下落不明。孙某报案后二被告人投案。二被告人认为不是拐卖妇女,是做好事给别人介绍对象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雪臣、马双献未征求被害妇女意愿,即将来历不明的被害妇女卖于孙某为妻,当场收取数额较大的现金,具有交易的性质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。鉴于二被告人系自首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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