疯狂盗电脑 领刑又受罚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01 05:20) 点击:216 |
3月18日,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盗窃电脑案作出二审裁决,维持鲁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.00元的判决。 2009年4月,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吸毒传讯,后李某交待了2008年至2009年期间,在鲁甸县和巧家县单独及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电脑共16 台,价值65400.00元。2009年12月1日,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,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.00元。宣判后,李某不服,以“其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,认罪态度好,应减轻处罚”为由,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原判已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在法律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,其认为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,不予采纳。原判定性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,逐维持鲁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作出的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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